電子發票零稅率證明文件怎麼開?電子發票證明聯與電子簽署教學(2026年更新)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適用零稅率必備文件,含2021年起電子簽署簡化作業說明
重點結論: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之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時,賣方須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供買方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買方亦可自110年6月4日起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電子簽署,免逐張簽紙本。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須提供零稅率證明文件。原本以紙本統一發票開立時,須提供發票扣抵聯並註明後交給買方;電子發票證明聯導入後,作業方式也隨之調整。以下說明正確做法與2021年起的電子簽署簡化措施。
紙本發票 vs. 電子發票:零稅率證明文件怎麼準備?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須提供零稅率證明文件。導入電子發票後,因為開立給營業人的電子發票無分聯數,作業方式與紙本時期有所不同,對照如下:
| 項目 | 紙本發票時期 | 導入電子發票後 |
|---|---|---|
| 提供文件 | 統一發票扣抵聯 | 電子發票證明聯 |
| 取得方式 | 開立發票時隨聯提供 | 由 e首發票下載後用印表機列印 A4 尺寸 |
| 買方作業 | 於扣抵聯空白處或背面加註規定字樣並簽署 | 依規定於證明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可 |
| 簽署方式(2021年6月4日起可選) | 不適用 | 亦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電子簽署,免簽紙本 |
2021年起簡化作業:可於財政部平台完成電子簽署,免逐張簽紙本
依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自110年6月4日起生效),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電子發票,買方得使用憑證完成電子簽署,作為賣方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不須逐張於紙本扣抵聯或證明聯上簽署。實務上,此電子簽署功能目前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
買方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後,於左側選單「營業人功能選單 → 查詢與下載 → 第7條第4款零稅率進/銷項發票」查詢相關進項發票;亦可透過「申報第7條第4款簽署電子發票應(免)附證明文件查詢」確認簽署狀態,取代逐張於紙本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上簽署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方式。
e首發票(加值中心)目前尚未提供此電子簽署功能,如需使用此簡化方式,請買方直接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操作;若您有相關功能需求,歡迎來信 service@ieinv.com 提出建議。
相關法規依據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10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
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十七點(電子簽署適用規定,自110年6月4日起生效,實務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此功能)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2點附件1修正公告(110年6月4日生效)
常見問題 FAQ
電子發票證明聯要去哪裡下載列印?
賣方可透過 e首發票下載電子發票證明聯,再用印表機列印成 A4 尺寸,提供給買方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的證明文件。
可以不用逐張簽署證明聯嗎?
可以。依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自110年6月4日起生效),買方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與下載 → 第7條第4款零稅率進/銷項發票」及「申報第7條第4款簽署電子發票應(免)附證明文件查詢」完成相關作業,不須逐張於紙本上簽署。此功能目前由財政部平台提供,e首發票(加值中心)尚未支援。
哪些交易可以適用零稅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須依規定提供扣抵聯簽署、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電子簽署作為證明文件。
法規依據是什麼?
主要依據為財政部10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以及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十七點(保稅區交易電子簽署適用規定,自110年6月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