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104年11月27日公告 105年3月1日生效有關折讓與銷退作業
折讓與銷貨退回法規演進整理:105年電子化折讓 → 114年一律由賣方開立|更新日期:2026-09-30
本文保留 105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折讓規定作為歷史參考。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現行規定請見〈電子發票折讓單怎麼開?114年新制完整說明〉。
電子發票折讓單自 105 年起可以電子方式開立,114 年起則改為一律由賣方開立,並依限上傳存證。
電子發票折讓法規演進時間軸
電子發票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以下簡稱折讓)作業規定,從 105 年開放電子化開立,到 114 年改由賣方負責開立與傳輸,主要修正節點如下:
| 時間 | 規定重點 | 法源依據 |
|---|---|---|
| 105/3/1 起 | 104/11/27 公告:雙方合意後,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折讓證明單,免交付紙本;可由買方或賣方開立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當時條次為第四款) |
| 114/1/1 起 | 折讓單一律由賣方營業人以電子方式開立,依限傳輸存證並交付買受人收執;存證時限維持不變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之 1、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 |
| 114/1/1~114/6/30 | 輔導期:賣方未開立折讓單或未依限傳輸,得免罰 | 財政部輔導措施 |
| 114/7/1 起 | 輔導期結束,未依限據實傳輸存證將依法處罰 | 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2 |
105年與114年折讓規定有哪些不一樣?
| 項目 | 105/3/1 起 | 114/1/1 起(現行) |
|---|---|---|
| 折讓單開立方 | 買賣雙方合意,買方或賣方皆可開立 | 一律由賣方開立 |
| 傳輸存證責任 | 由開立方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 由賣方依限據實傳輸 |
| 存證時限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48 小時內;買受人為營業人:7 日內 | 維持不變:非營業人 2 日、營業人 7 日 |
| 紙本交付 | 以電子方式開立者,免交付紙本 | 電子方式開立,交付買受人收執 |
105年3月1日生效的折讓與銷退規定(原文摘錄)
以下為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105 年 3 月 1 日生效、與折讓及銷貨退回相關的規定摘錄:
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營業人並應留存該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五年。
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應由賣方營業人依前開規定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當時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的存證時限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買受人為營業人者,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七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105年當時的作業說明
依當時規定,賣方取得買受人同意後,可開立線上電子折讓單,於 48 小時內上傳至平台,並透過 E-mail 或會員載具通知買受人折讓單已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須在 7 日內完成接收或列印電子折讓證明聯。
現行電子發票折讓規定怎麼做?
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後,應由賣方營業人以電子方式開立折讓單,依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並交付買受人收執。
電子折讓證明聯的兩種列印格式
電子折讓證明聯目前有兩種列印格式,可依使用的印表機與作業需求選擇:
- 熱感紙格式:105 年起即提供的格式,適用熱感式印表機。
- A4 格式:以一般 A4 紙張列印。
熱感紙格式
A4 格式
現行折讓作業的完整說明,可依需求參考以下文章:
- 開立流程與新制重點:〈電子發票折讓單怎麼開?114年新制完整說明〉
- 退貨情境與媒體申報:〈電子發票折讓作廢媒體申報怎麼處理?三種退貨情境完整指南〉
- 傳輸時限與合規防錯:〈2025年電子發票新規定!營業人如何確保合規?〉
- 紙本用印問題:〈電子發票開立折讓單是否仍需由買方加蓋發票章後取回紙本〉
- e首發票系統配合公告:〈e首發票重要公告:電子發票折讓單新規定提醒〉
法規原文說明可參閱財政部公告說明。
電子發票折讓法規常見問題
105年時,電子折讓單可以由買方開立嗎?
可以。105 年 3 月 1 日起,買賣雙方合意後,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折讓證明單,買方或賣方皆可開立。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已改為一律由賣方營業人開立並傳輸存證。
114年折讓新制後,上傳存證時限有改變嗎?
沒有。存證時限維持不變: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 2 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為 7 日內。114 年新制改變的是折讓單的開立方,由賣方負責開立與傳輸。
114年折讓新制從什麼時候開始處罰?
11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為輔導期,賣方未開立折讓單或未依限傳輸得免罰;自 114 年 7 月 1 日起,未依限據實傳輸存證者,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處罰。
電子折讓證明聯有哪些列印格式?
目前有兩種:105 年起即提供的熱感紙格式,以及 A4 格式,可依使用的印表機與作業需求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