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首發票如何操作開立給政府機關的電子發票呢?
機關學校統編發票開立教學 × MIG 4.1 B2B 存證發票 × 電子發票報支規定
依財政部規定,載有買受人統編的電子發票屬 B 類,開給機關學校時須以未稅金額與稅額分別列示。
配合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的 MIG 4.1 規格,發票不再使用電算發票格式,e首發票已參照標準設計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提供給客戶使用。改格式後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如何開立載有機關統編的電子發票給政府機關與學校。過去紙本時代開給機關學校的多為含稅的二聯式統編發票,改用電子發票後,依財政部規定,載有買受人統編的發票屬於 B2B 發票,開立方式也隨之不同,以下說明完整開立方式。
開立給政府機關、學校的統編電子發票操作步驟
- 建立訂單範本時,發票類型輸入 B(財政部規定買受人有統一編號者為 B 類,政府機關、學校亦同)。
- 於統編欄位輸入該機關或學校的統一編號。
- B 類發票須分別列示未稅金額與 5% 營業稅額,請於匯入開立前先計算好並填入對應欄位。發票會依您匯入的金額如實開立並上傳,例如含稅價 1,050 元,應填未稅金額 1,000 元、稅額 50 元。
- 開立後,發票以 B2B 存證發票,透過 MIG 4.1 的 F0401(平台存證開立發票)訊息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完成後即為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的電子發票,可自行於 e首發票下載並列印 A4 格式的電子發票證明聯。
未稅金額與稅額怎麼算?含稅價回推 3 步驟
多數營業人報價習慣用含稅價,開立 B 類發票前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之 1 的算法回推,先算稅額、再算未稅金額,可避免 1 元尾差:
- 算稅額:含稅總額 ÷ 1.05 × 5%,算出後四捨五入到整數元。
- 算未稅金額:含稅總額 − 稅額。
- 驗算:未稅金額 + 稅額 = 含稅總額。
| 含稅總額 | 稅額(÷1.05×5%,四捨五入) | 未稅金額(含稅 − 稅額) | 驗算 |
|---|---|---|---|
| 1,050 | 50 | 1,000 | 1,000 + 50 = 1,050 |
| 25,000 | 1,190.48 → 1,190 | 23,810 | 23,810 + 1,190 = 25,000 |
- 明細(數量、單價、金額):e首發票支援到小數 7 位,由營業人自行決定計算位數。
- 發票彙總(銷售額、稅額、總計):依 MIG 4.1 規格只能是整數,稅額尾數不滿 1 元依法四捨五入。
- 常見錯誤:先把未稅金額四捨五入,再乘 5% 算稅額。以含稅 25,000 元為例,會得到 23,810 + 1,191 = 25,001,多出 1 元。
上圖為 e首發票開立給機關學校的 A4 格式電子發票證明聯範例。想了解如何在一張 A4 紙上列印兩張證明聯,可參考〈現在一張 A4 就能印兩張電子發票證明聯〉。
開給機關學校為什麼選 B 類?稅額要分開列嗎?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存證發票分為兩種:買受人為營業人或機關(有統一編號)屬 B2B 存證發票,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屬 B2C 存證發票。MIG 4.1 規格下兩者都以 F0401(平台存證開立發票)訊息上傳:B2B 交易於買方欄位填入買方統一編號,B2C 交易則填入 10 個「0」。
稅額的填寫方式,MIG 4.1 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稅額應與銷售額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機關學校雖非營業人,但財政部以是否登載買受人統一編號區分 B2B 與 B2C,載有機關統編的發票即屬 B 類,須以未稅金額與稅額分別列示,證明聯也採營業人與機關團體交易適用的 A4 格式。依規定開立,營業稅申報時可直接帶入銷售額與稅額,不必另行換算。
若 B 類發票誤以含稅金額開立、稅額為 0,發票資料會與實際銷售額、稅額不符,營業稅申報時就必須另行手動換算未稅金額及稅額。發票會依匯入的金額如實開立上傳,匯入前請確認金額欄位為未稅金額、稅額欄位已填入計算好的稅額。
依財政部公告,MIG 3.2.1 版及 3.1.2 版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全面改用 MIG 4.1 版。舊版規格中的 A0401、C0401 等存證訊息,已由 F0401 等平台存證訊息取代。
機關學校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的規定
機關學校發票報支規定,參考財政部〈各機關(構)、學校員工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 Q&A〉資料:
Q2:機關員工於取具紙本電子發票時,告知營業人登打機關統一編號之必要性?
一、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範,電子發票證明聯分為二種格式:一為無登載買受人統一編號,如要交易品名及數量等資訊,須另外索取;另一為應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交易品名及數量等資訊係列於同一張紙上,無須另外索取。
二、茲以機關員工於取具紙本電子發票時,告知營業人登打機關統一編號,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6 點統一發票應記明買受機關統一編號規定,亦可使交易品名及數量等資訊列印在同一張紙上,且倘有模糊等查考需要,並得以機關身分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