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食品溯源 營業消費創三贏。電子發票漸漸融入現代人日常生活,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新統計電子發票至今已開出逾49億張,與民生息息相關的食品業者,導入家數持續增加,顯見越來越多商家願意與消費者共同建構更優質的食品安全網。
為了有效追蹤疑慮產品,透過電子發票交易資訊建立發票雲雲端資料庫,結合食品雲資訊,快速釐清產品上游供貨廠商狀態,並且還可巡查下游廠商回收產品,有效解決食安問題,鞏固企業形象,食品安全鏈資訊公開、透明,政府用心,營業人放心,民眾食的安心,共創三贏局面。
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並保障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要求指定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並開立電子發票。
符合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每月10日前以電子方式申報上一個月之追溯追蹤資料至「非追不可」平台,適用範圍概略如下:
| 類別 | 適用範圍(依公告分階段擴大) |
|---|---|
| 製造業 | 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等 |
| 輸入業 | 水產品食品、食品添加物、農產植物及菇蕈類製品等 |
| 販售業 | 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連鎖餐盒食品門市等 |
另,符合公告類別與規模,且依財稅機關認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之食品業者,應自公告指定實施日期起開立電子發票。
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開立電子發票者致無法為食品追溯追蹤,依食安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一定期間,或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登記與食品業者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