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B電子發票交換模組
B2B交換電子發票怎麼做?往來廠商交換模組授權開通說明
僅適用財政部電子交換標準,授權開通步驟說明。B2B交換模組適用於任何需要交換格式發票的往來廠商要求開立交換電子發票,並不限於中心廠,須先確認採用財政部交換標準。
什麼是B2B電子發票交換模組
e首發票提供給需要開立B2B交換電子發票的營業人交換模組,配合加值中心Turnkey服務開通,讓營業人可依往來廠商要求開立交換的電子發票。
B2B銷項模組主要應用在與具規模的往來廠商交易時,須配合對方要求開立交換電子發票的情境,不限於特定產業別的中心廠,任何要求交換格式發票的交易對象皆適用。
法規依據:B2B交換模組所依循的技術標準
B2B交換電子發票所採用的傳輸格式與交換規則,依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公告之「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MIG)」辦理。財政部並已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配合修訂MIG 4.1版本,搭配的電子發票傳輸軟體(Turnkey)亦同步提供更新。這代表B2B交換模組所遵循的並非廠商自訂規則,而是有明確法規依據與官方技術規範作為基礎。
導入前要先確認哪個交換標準?
導入前須先確認該往來廠商所要求的交換方式,是透過財政部電子交換平台標準Turnkey的交換標準,還是第三方加值中心交換格式標準。
重要提醒:本模組僅適用於採用財政部電子交換標準。如果往來廠商要求的是第三方加值中心交換格式,則需要依其規範另行客製專案,無法直接套用本模組。
交換電子發票的開立方式與存證有什麼不同?
e首發票開立交換電子發票的操作方法與一般存證發票相同,不需要改變既有作業習慣,只需要將原來傳輸類型的 B(存證)改為 E(交換)即可。
但須配合以下項目完成授權開通,才能正確開立與接收交換電子發票。
B2B交換電子發票訊息類別(依現行 MIG 4.1 規範)
依財政部公告最新「電子發票 Turnkey 上線前自行檢測作業」(Ver 4.8)文件,B2B交換發票作業共涵蓋以下訊息類別:
| 作業項目 | 訊息代碼 | 說明 |
|---|---|---|
| 開立發票 | A0101 | 賣方傳送、買方接收 |
| 開立確認 | A0102 | 買方傳送、賣方接收 |
| 退回發票 | A0301 | 買方傳送、賣方接收 |
| 退回發票確認 | A0302 | 賣方傳送、買方接收 |
| 發票作廢 | A0201 | 賣方傳送、買方接收 |
| 作廢發票確認 | A0202 | 買方傳送、賣方接收 |
| 開立折讓證明單 | B0101 | 賣方傳送、買方接收 |
| 折讓證明單確認 | B0102 | 賣方傳送、買方接收 |
| 作廢折讓證明單 | B0201 | 賣方傳送、買方接收 |
| 作廢折讓證明單確認 | B0202 | 買方傳送、賣方接收 |
提醒:折讓證明單(B0101、B0102、B0201、B0202)僅能由賣方開立或作廢,此為配合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更新MIG 4.1版本後的現行規則。
銷項授權開通路徑
依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現行操作路徑,於平台完成以下設定:
- 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進入「營業人功能選單」
- 點選「接收方式及授權」
- 選擇「新增」,並設定為「B2B 交換」
完成上述設定後,即可將傳輸類型由 B(存證)改為 E(交換),正確開立交換電子發票。
進項模組接收時需要額外授權嗎?
如果營業人只是單純開立銷項發票,不需要進行以下的進項授權設定;但若需透過本模組接收交換電子發票(例如接收往來廠商開立的交換發票),則須額外完成進項模組的授權設定,才能正確接收交換電子發票。
進項授權設定路徑(依現行 MIG 4.1 規範)
依財政部公告最新「電子發票 Turnkey 上線前自行檢測作業」(Ver 4.8)文件,進項接收授權須完成以下兩部分設定:
一、Web平台端:營業人接收方式設定
- 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進入「營業人功能選單」
- 點選「基本資料」
- 選擇「接收方式及授權」→「新增」→設定為「B2B 交換」
正式與測試平台皆須完成此項設定。
二、Turnkey端:收方管理設定
透過Turnkey接收B2B發票者,須於Turnkey軟體內完成「傳輸設定 > 基本設定 > 收方管理」設定,詳細操作方式請參考「Turnkey使用說明書」相關章節。
營業人使用之內部系統若有進行程式增修,涉及上述檢測項目時,應重新執行「電子發票 Turnkey 上線前自行檢測作業」,並向財政部重新提出申請,待審核通過後方可於正式環境上傳交換發票。
詳細設定項目與檢核清單,建議可對照財政部公告之最新版「電子發票 Turnkey 上線前自行檢測作業」文件辦理。
常見問題
Q1:B2B交換電子發票跟一般存證電子發票有什麼不同?
操作方法基本相同,不需要改變既有作業習慣,主要差異在傳輸類型設定:一般存證發票傳輸類型為 B,交換電子發票則須改為 E。但須先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銷項授權開通設定,才能正確開立交換發票。
Q2:如果往來廠商要求的不是財政部電子交換標準怎麼辦?
本模組僅適用於採用財政部電子交換標準的情境。如果往來廠商要求的是第三方加值中心自訂的交換格式標準,則無法直接套用本模組,需要依該第三方規範另行進行客製化專案評估。
Q3:銷項授權跟進項授權差在哪裡?我一定都要設定嗎?
不一定。如果營業人只需要開立銷項交換發票給往來廠商,只要完成銷項授權開通即可。只有在需要透過本模組接收往來廠商開立的交換發票(即進項情境)時,才需要額外完成Web平台的接收方式設定,以及Turnkey端的收方管理設定。
Q4:MIG版本更新會影響B2B交換模組的使用嗎?
會。B2B交換發票的傳輸格式須依循財政部公告之「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MIG)」辦理,財政部已配合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同步更新至MIG 4.1版本。營業人使用之電子發票傳輸軟體(Turnkey)也須配合更新至對應版本,並重新完成上線前自行檢測作業,才能維持正常交換作業。
e首發票電子發票加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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