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折讓單怎麼開?114年新制:賣方開立、時限與罰則完整說明
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114年1月1日新制上路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折讓單的開立規則重大調整:統一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於規定時限內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賣雙方均可自平台下載存證檔,作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憑證。
114年新制:三大核心變化
| 項目 | 114年以前(舊制) | 114年1月1日起(新制) |
|---|---|---|
| 開立與上傳方 | 買方開立為原則 | 統一由賣方開立並上傳 |
| 上傳時限(B2C) | 無明確時限規定 | 開立翌日起 2 日內 |
| 上傳時限(B2B) | 無明確時限規定 | 開立翌日起 7 日內 |
| 逾期罰則 | 無明確罰則 |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
法規依據
| 法規 | 條文 | 重點內容 |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32條之1第4項 | 授權訂定電子發票傳輸資訊範圍及時限,賣方應依限上傳存證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48條之2 | 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處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 第9點 | 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折讓者,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 5 年 |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第16條之3 | 符合特定條件者,逾期上傳得免予處罰,可向所屬國稅局確認 |
上傳時限與罰則:賣方必知的關鍵規定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B2C):2 日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買受人為營業人(B2B):7 日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者可申請免予處罰,建議向所屬國稅局確認適用條件。
常見情境說明
情境一:B2B 退貨,發票已開立後退回
適用:電子發票已上傳後,買賣雙方合意退貨或部分折讓。
正確流程:由賣方開立電子折讓單,並於開立翌日起 7 日內上傳至平台存證。買賣雙方均可於申報期自平台下載存證檔列報申報。
退貨折讓不等於發票作廢,原始電子發票保留,以折讓單調整金額差額即可,作廢需另走作廢流程。
情境二:B2C 消費者退貨
適用:消費者(非營業人)退回商品,原電子發票已開立。
正確流程: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於開立翌日起 2 日內上傳存證。B2C 時限較 B2B 短,須特別留意,避免逾期遭罰。
情境三:開立發票當下同步給予折扣
適用:成交時雙方議定折扣,金額與折讓同步確認。
正確流程:賣方同時開立折讓單並依時限上傳存證。此情境因折讓與交易同步發生,實務上爭議較少,但仍須注意從開立翌日起算的上傳期限。
情境四:以非正式方式合意折讓(電話、LINE 等)
適用:買賣雙方透過電話、LINE、Email 或網站等方式達成折讓共識。
正確流程:賣方開立折讓單並依限上傳,同時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留存合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5年,作為日後查核依據。
- LINE 或 Email 往來截圖(顯示雙方同意折讓的訊息)
- 退貨單或驗收不符證明文件
- 折讓金額計算說明
-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折讓單存證紀錄
申報勾稽注意事項
折讓單上傳後,買賣雙方均須於同一申報期列報,國稅局將進行雙向勾稽比對。若雙方申報期別或金額不符,系統將自動標記異常,建議賣方上傳後即通知買方同步申報。
・賣方上傳折讓單後,主動通知買方確認下載存證檔,雙方同期申報
・跨月折讓以折讓事實發生日為準,於發生當期申報,不可回溯前期
・建議於每期申報截止前 7 天完成折讓單上傳,保留緩衝時間
e首發票:折讓單開立與通知機制
e首發票 支援電子折讓單的開立與上傳,系統於發票開立、作廢、折讓單開立時均會自動發送通知,買賣雙方可即時掌握狀態,無需另行手動告知。
如需提供 PDF 版本給對方存查,可於 e首發票 系統下載折讓單 PDF,再透過 Email 或 LINE 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