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戶詢問了一個有關電子發票銷貨折讓作廢的情境,
一、 我在2/1 開立了1000元的電子發票給A公司並完成上傳,因為有一些產品瑕疵 2/3 開立了一張 電子發票折讓單 300元。但是客戶2/5要求退貨,於是我2/5將原來折讓單作廢,本想作廢該張發票。但系統告知該發票有開立折讓單該電子發票目前無法作廢。 請問我該如何做? 那申報時要該如何做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針對電子發票傳輸有檢查與限制
所以該電子發票經過開立銷貨折讓,則該發票就不得作廢,即使該銷貨折讓作廢作廢亦然。
所以本案例建議採用另開全額銷貨折讓扣抵元銷貨金額來處理。
針對媒體申報部分,因為銷貨折讓作廢並無申報代號,所以另詢問當地國稅局針對折讓作廢申報處理程序議題做以下解釋
銷貨折讓作廢 作業時程:只限於當期折讓作廢。若超過當期15號申報日,須以人工提出說明及補繳稅款。
當期作廢的折讓單稅額兩者已互抵,則不用呈現在娸體申報檔內,也不用申報。
媒體申報檔:
當期銷貨折讓及銷貨折讓作廢,稅額兩者已互抵,則不用呈現在娸體申報檔內,也不用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