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6/24

B2B交換電子發票買方退回發票問題與回應

B2B 電子發票交換實務指南:最新 MIG 4.1 格式下的退回拒收與作廢合規判定

落實財政部 MIG 4.1 官方標準訊息定義,為營業人精確解析 B2B 交換核心申報與傳輸疑難

e首發票 B2B 電子發票交換流程與最新 MIG 4.1 系統升級公告

e首發票 已正式完成加值中心所有客戶之 MIG 4.1 交換格式 轉換,並全面通過 ISO 27001:2022 切合雲端版本之資安審查。為協助營業人順利銜接,本篇特別針對 B2B 交換模式(包括線上電商與 ERP/POS 拋轉)導入時,最常見的發票拒收與作廢實務問題,依財政部官方標準進行專業解析。

📌 議題一:買方退回(拒收)發票的流程與 MIG 4.1 判定基準

Q

賣方開立交換發票(A0101),如果買方不同意該發票,可以不傳送發票接收確認(A0102),直接傳送退回(拒收)發票(A0301)給賣方嗎?若買方提出退回但賣方未回傳接收確認(A0302),該發票效力如何認定?

A

1. 買方退回發票程序:可以直接退回,但須完成 A0302 回傳始生退回效力。

當賣方透過系統傳送「發票開立(A0101)」訊息至買方後,若買方核對發現發票核心欄位或品名有誤,買方無須傳送「發票接收確認(A0102)」,即可直接傳送「退回發票(A0301)」訊息給賣方。

然而,依據 MIG 4.1 交換規範,此時退回程序尚未完備。賣方收到買方的 A0301 訊息後,後台系統必須回傳「退回發票接收確認(A0302)」給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整個拒收流程才算正式完成。

2. 發票效力認定基準:

  • 賣方未回傳 A0302:在財政部平台系統中,該張發票仍被視為「開立有效」,因為交換退回程序未完備。
  • 賣方已回傳 A0302:財政部平台才會正式將該發票狀態註記為「開立無效(已退回)」

💡 實務案例說明

假設「A公司」開立交換發票給「B公司」,B公司核對發現數量錯誤,B公司可直接發送退回發票訊息(A0301)給A公司,無須先勉強接收。但若A公司收到訊息後,漏未回傳確認訊息(A0302)給財政部,則在國稅局系統中,該筆發票依然屬於有效發票,A公司仍負有該期營業稅申報之義務。


📌 議題二:作廢發票(B0101/B0102)買方未確認之營業稅申報處理

Q

以交換模式開立之作廢發票(B0101),若因買方未能於時效內執行「作廢發票接收確認(B0102)」導致作廢不成立,屆時營業稅申報該如何處理?

A

根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及最新的 MIG 4.1 交換規範,B2B 交換模式下的作廢流程包含「作廢發票(B0101)」「作廢發票接收確認(B0102)」兩部分。法規明確規定:「電子發票之作廢,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

因此,若賣方拋轉 B0101 後,買方未能於營業稅申報截止前執行 B0102 的確認回傳,則在法律與大平台系統層面上該次發票作廢視同不成立。賣方營業人必須按「原發票(A0101)數據」進行銷項稅額申報,因系統仍視該張原發票為開立有效。

💡 實務案例說明與合規建議

假設「A公司」開立交換發票給「B公司」後發現重號或金額錯誤,A公司於系統發送作廢訊息(B0101),但B公司內部人員未在當期營業稅申報前執行作廢確認(B0102)。由於未取得相對人同意,該作廢案無效,A公司在該期營業稅媒體申報時,仍必須將該筆原發票金額列入銷項。若營業人對此類卡關申報存有疑慮,強烈建議即時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尋求進一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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