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B 電子發票交換實務指南:最新 MIG 4.1 格式下的退回拒收與作廢合規判定
依財政部 MIG 4.1 標準訊息定義,解析 B2B 交換退回(拒收)與作廢發票的效力判定與營業稅申報
B2B 交換發票的退回與作廢,都須對方回傳接收確認才生效;未完成確認前,原發票仍視為有效。
e首發票已完成加值中心所有客戶之 MIG 4.1 交換格式轉換,並通過 ISO 27001:2022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認證。為協助營業人順利銜接,本篇針對 B2B 電子發票交換模式(包括線上電商與 ERP/POS 拋轉)最常見的發票退回(拒收)與作廢實務問題,依財政部 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MIG)4.1 進行解析。
MIG 4.1 交換模式常用訊息代碼
| 訊息代碼 | 訊息名稱 | 傳送方 |
|---|---|---|
A0101 | 交換開立發票 | 賣方 |
A0102 | 發票接收確認 | 買方 |
A0201 | 作廢發票 | 賣方 |
A0202 | 作廢發票接收確認 | 買方 |
A0301 | 退回(拒收)發票 | 買方 |
A0302 | 退回(拒收)發票接收確認 | 賣方 |
B0101/B0102 | 交換開立折讓證明單/接收確認 | 賣方/買方 |
B0201/B0202 | 交換作廢折讓證明單/接收確認 | 賣方/買方 |
依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20 條之 1,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電子發票折讓單一律由賣方營業人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
議題一:買方退回(拒收)發票的流程與 MIG 4.1 判定基準
賣方開立交換發票(A0101)後,買方不同意該發票,可以不傳送發票接收確認(A0102),直接傳送退回(拒收)發票(A0301)嗎?若賣方未回傳退回接收確認(A0302),該發票效力如何認定?
A可以直接退回,但須賣方回傳 A0302 才生退回效力。
賣方傳送「交換開立發票(A0101)」訊息給買方後,若買方核對發現發票欄位或品名有誤,無須傳送「發票接收確認(A0102)」,即可直接傳送「退回(拒收)發票(A0301)」訊息給賣方。
但依 MIG 4.1 交換規範,此時退回程序尚未完備。賣方收到買方的 A0301 後,須回傳「退回(拒收)發票接收確認(A0302)」,退回流程才算正式完成:
- 賣方未回傳 A0302:財政部平台仍視該張發票為「開立有效」。
- 賣方已回傳 A0302:財政部平台才會將該發票註記為「已退回」。
實務案例說明
假設「A公司」開立交換發票給「B公司」,B公司核對發現數量錯誤,可直接發送退回(拒收)發票訊息(A0301)給A公司,無須先接收。但若A公司收到訊息後漏未回傳確認訊息(A0302),在財政部平台上該筆發票仍屬有效發票,A公司仍負有該期營業稅申報之義務。
議題二:作廢發票(A0201/A0202)買方未確認時的營業稅申報處理
以交換模式作廢發票(A0201),若買方未於時效內傳送作廢發票接收確認(A0202)導致作廢不成立,營業稅申報該如何處理?
AB2B 交換模式下的作廢流程包含「作廢發票(A0201)」與「作廢發票接收確認(A0202)」兩部分。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九點:「電子發票之開立、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應經買受人同意」。
因此,若賣方傳送 A0201 後,買方未於營業稅申報前回傳 A0202,平台仍視原發票為有效,作廢不成立。賣方營業人須按原發票(A0101)資料申報銷項稅額。
實務案例說明與合規建議
假設「A公司」開立交換發票給「B公司」後發現金額錯誤,A公司發送作廢訊息(A0201),但B公司人員未在當期營業稅申報前完成作廢確認(A0202)。由於未取得買受人同意,作廢不成立,A公司在該期營業稅媒體申報時,仍須將該筆原發票金額列入銷項。若對此類申報有疑慮,建議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如何避免買方逾期未確認?請參考 B2B電子發票交換:逾期案例與稽核提示功能;已折讓發票的作廢處理,請參考 折讓過的發票終於能作廢了!MIG 升級解放中小企業的折讓困境。
B2B 交換流程涉及買賣雙方訊息往返,需要穩定且安全的加值中心協助追蹤。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項第四款,加值服務中心之電子發票系統資訊安全管理制度須符合 CNS 27001 國家標準或 ISO 27001 國際標準,驗證範圍並應涵蓋相關作業主機及機房。e首發票通過 ISO 27001:2022 資訊安全認證,並已為所有客戶導入財政部 MIG 4.1 規格,可追蹤 A0101、A0201/A0202、A0301/A0302 等交換訊息的處理狀態,並提供自動化檢核與狀態提醒機制,協助企業完成交換程序、落實合規。B2B 交換模組的開立與授權設定,請參考 電子發票B2B交換模組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