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開立折讓單是否仍需由買方加蓋發票章後取回紙本
電子發票折讓單需要取回紙本用印嗎?買方同意方式與 114 年起折讓單由賣方開立新制一次說明
買賣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處理折讓,就不需取回用印紙本;自 114 年起折讓單一律由賣方開立。
買賣雙方在電子發票折讓作業上,經常遇到「該不該取回紙本」「該用哪種方式取得買方同意」這類疑問。以下先以常見情境說明,再彙整 Q&A 與法條依據。
電子發票折讓常見情境說明
賣方開立折讓單並以 E-mail 通知買方,買方也已回信確認同意,但公司內部會計流程仍習慣要求買方簽名蓋章寄回紙本才入帳。這種做法並非必要:只要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處理,E-mail 回覆本身即可作為同意紀錄留存,不需再取回用印紙本。
賣方業務員與長期配合的買方窗口,僅以電話口頭確認折讓金額,便直接開立折讓單上傳存證,事後未留下任何書面或電子紀錄。電話雖屬規定可用的合意方式,但營業人須留存同意訊息至少 5 年;僅口頭確認而未留存紀錄,將難以符合留存要求,買方事後若表示未曾同意,賣方也難以舉證。建議至少以簡訊、E-mail 或系統通知留下可查證的紀錄。
部分企業買方習慣沿用舊制,自行開立折讓單傳給賣方確認。但依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電子發票折讓單一律由賣方營業人開立並上傳存證,買方自行開立的方式已不符合現行規定,建議提醒買方改由賣方統一處理。
電子發票折讓單常見問題
電子發票開立後由賣方開立折讓單,是否仍需由買方加蓋發票章後取回紙本?口頭或 E-mail 同意是否就足夠?
不需要取回用印紙本。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之 1,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折讓證明單。因此,若買賣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處理,不需取回用印的紙本折讓單。
買賣雙方合意的方式,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三點,可透過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並非僅限傳真或紙本簽收,但系統須具備加解密或其他資訊安全措施;另依同要點第九點,營業人應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 5 年,以備稽徵機關查調。因此建議以 E-mail 等可留存紀錄的方式確認,避免僅用電話口頭確認而難以事後舉證。
現在買方還可以自己開立折讓單給賣方嗎?
不行。依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20 條之 1,自 114 年(2025 年)1 月 1 日起,電子發票折讓單一律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買方不能再自行開立折讓單。
用 LINE 跟買方確認折讓,這樣算數嗎?
依規定,買賣雙方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即可,LINE 也屬於電子方式之一。但同意紀錄須留存至少 5 年,LINE 訊息容易因換手機、換帳號等情況遺失,建議優先採用 E-mail 等容易長期保存紀錄的方式,或搭配系統自動發送的通知作為佐證。
如果沒有留存買方同意的紀錄,會有什麼風險?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九點,折讓的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須保存至少 5 年,以備稽徵機關查調。若日後遭稽徵機關查核卻無法提出同意紀錄,可能無法證明該筆折讓確實經買方同意,進而影響申報稅額的認定。
買方是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折讓也適用電子方式合意嗎?
適用。相關規定並未限制買受人身分,不論買方是營業人或一般消費者,只要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處理銷貨退回或折讓,皆不需取回紙本用印。但折讓單須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買受人為營業人者自開立翌日起算 7 日內、非營業人者 2 日內。
電子發票折讓相關法條參考
| 法條 | 規範內容 |
|---|---|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之 1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之用。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平台存證。 賣方營業人得自存根檔或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得自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下載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5 項 |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如有發票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規定時限完成買受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
| 財政部存證資訊範圍及時限表 | 依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 第 4 項授權訂定(1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買受人為營業人者自開立翌日起算 7 日內、非營業人者 2 日內傳輸存證。財政部〈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 |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三點 | 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者,系統須具備加解密或其他資訊安全措施,並依規定時限將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九點 | 電子發票之開立、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應經買受人同意,營業人並應留存該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存五年。 |
依財政部賦稅署公告,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20 條之 1 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過去折讓單可由買方或賣方開立,現已改為一律由賣方營業人開立並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114 年 1 月至 6 月為輔導期,自 114 年 7 月 1 日起逾期傳輸將依法處罰。詳見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
B2B 交換模式下的折讓與作廢確認流程,請參考 B2B 電子發票交換實務指南:MIG 4.1 退回拒收與作廢合規判定;已折讓發票的作廢處理,請參考 折讓過的發票終於能作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