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電子發票開立後因故由賣方開立折讓單,此折讓單是否仍需由買方加蓋發票章後取回紙本?「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這所謂同意是可以用傳真?或E-mail由買方回傳確認即可,不需取回用印紙本的意思嗎?
A: 以下是詳細說明: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時,若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經雙方同意,可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相關證明單。因此,若買賣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處理,則不需取回用印的紙本折讓單。
法條參考: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同意,可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相關證明單。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若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處理相關證明單,則無需交付紙本證明單,並需將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