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9/18

資訊化與電子化後許多人詢問營業所是否可以都開總公司發票

分支機構銷售,可以用總公司的發票嗎?

不行。依規定,各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各自領用的統一發票。即使已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仍須開立自己的統一發票。若違反,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銷售金額 5% 行為罰罰鍰。

電子化帳務管理後,許多企業希望統一由總公司開立發票以便管理。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分支機構有實際銷售行為時,仍須開立各自的統一發票,不得以總公司發票替代,否則即使未逃漏稅,仍可能面臨罰鍰。


北區國稅局解釋文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勿開立總機構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表示,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另營業人已申請並經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公司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仍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實際案例說明

例如甲公司已申請核准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甲公司之 A 營業所銷售貨物 100 萬元,應開立 A 營業所領用的統一發票。

如開立總機構甲公司之發票交付買受人,雖無逃漏營業稅,但仍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規定,將被處銷售金額 5% 之行為罰罰鍰 5 萬元。

本局呼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稅籍登記不以是否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之事實,即須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解釋文全文


⚠ 重點整理:違規後果
  • 違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
  • 罰則:處銷售金額 5% 行為罰罰鍰
  • 注意:即使無逃漏稅,仍構成違規
  • 合併申報≠免開分支機構發票,兩者為獨立規定

常見問題 FAQ

已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還需要開自己的發票嗎?

需要。合併申報營業稅與開立統一發票是兩件獨立的事。即使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分支機構有實際銷售行為時,仍須開立該分支機構自己領用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得以總機構發票替代。

分支機構誤開總公司發票,會被罰多少?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將被處「銷售金額5%」之行為罰罰鍰。例如銷售金額100萬元,罰鍰為5萬元。即使未逃漏任何營業稅,此違規行為仍會被裁罰。

分支機構需要單獨辦理稅籍登記嗎?

是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稅籍登記不以是否具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只要有對外營業的事實,就必須在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領用及開立統一發票。

電子發票的分支機構開立規定與紙本發票相同嗎?

是的,電子發票同樣適用此規定。各固定營業場所均須分別以自己的稅籍字號開立電子發票,不可統一以總公司名義開立後再分配給分支機構銷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