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1

食品業者強制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與開立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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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食品溯源 營業消費創三贏
電子發票漸漸融入現代人日常生活,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新統計電子發票至今已開出逾49億張,與民生息息相關的食品業者,截至105年止導入家數持續增加,顯見越來越多商家願意與消費者共同建構更優質的食品安全網。
為了有效追蹤疑慮產品,透過電子發票交易資訊建立發票雲雲端資料庫,結合食品雲資訊,快速釐清產品上游供貨廠商狀態,並且還可巡查下游廠商回收產品,有效解決食安問題,鞏固企業形象,食品安全鏈資訊公開、透明,政府用心,營業人放心,民眾食的安心,共創三贏局面。

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並保障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1月1日起有追溯追蹤及食品標示等8項新制上路:
其中第一條就是開立電子發票。

食品業者強制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與開立電子發票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市售「大麥」食品之標示規定
市售「太白粉」產品之標示規定
特定魚種為品名之標示規定
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介紹新制規定如下:

1. 食品業者強制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與開立電子發票

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9條規定,於104年7月31日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納入19類食品業者分階段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其中106年起實施強制電子申報與開立電子發票估計近約4000家業者(附件1)。

符合上開公告類別與規模食品業者每月10日前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至非追不可,分類說明如下:

製造業: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
輸入業:水產品食品、食品添加物。
販售業: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
另,符合上開公告且依財稅機關認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者於規定實施日期起應開立電子發票。

罰則
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申報資料不實或開立不實電子發票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開立電子發票者致無法為食品追溯追蹤,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