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營業人針對開立零稅發票須提供發票之扣抵聯並註明後交給買方,買方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導入電子發票後,因為開立給營業人電子發票無分聯數,依電子發票管理辦法可提供給賣方如下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可由e首發票下載後用印表機列印A4尺寸),將此證明聯提供給買方,請買方依規定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可。
以下為相關規定與零稅率非海關出口電子發票樣本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應如何提供零稅率證明文件?(9215)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100.11.7.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