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增訂電子發票為第6類統一發票,修正營業申報書格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增訂電子發票為第6類統一發票,財政部修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一般稅額計算-專營應稅營業人使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一般稅額計算-兼營免稅、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特定營業人使用)格式,已於104年2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103年12月31日以前電子發票格式代號尚無一致性規定,為簡政便民,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分為一般稅額與特種稅額,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自10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證明聯,應列示格式代號「25」;亦配合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有關「電子發票」作業規定,規範電子發票申報之格式代號,即格式代號35代表銷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37代表銷項憑證、特種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與格式代號25代表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等,並明定自104年2月1日生效,於申報上期(月)適用(按月申報104年1月份),期使營業人於每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有所依偱。
該局提醒,為配合相關法規修正,財政部業已修訂相關申報書,請營業人以修正後之書表格式填寫,辦理申報營業稅相關事宜。
PS:所得稅申報時銷項電子發票媒體檔如果有開立B2C有統編的發票,必須要將統一編號清空,這樣才能將發票轉入到非營業人中。小編曾經為了這問題抓帳核對筆數傷透腦筋。結果才知道因為電子發票不再用字軌區分聯數,所以他用統一編號來做區分。但也有可能是類似政府機構有統編的非營業人會歸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