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格式代號35、37完整說明|財政部公告列為第6類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公告・適用:104年1月1日起
財政部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正式公告將電子發票列為第6類統一發票,並同步修訂401表(一般稅額申報書)與403表(特種稅額申報書),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生效。本文整理格式代號35、37、25的適用範圍,以及B2C電子發票的重要注意事項。
法規背景:電子發票正式列為第6類統一發票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統一發票依形式分為多類。財政部於104年公告,將電子統一發票(電子發票)正式納入第6類,確立其與傳統紙本發票同等的法律效力與申報地位。
此次修訂同步更新了401表(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使用)與403表(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使用)兩種營業稅申報書,新版申報書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電子發票格式代號對照表(自104年1月1日起)
為配合電子發票入帳與申報需求,財政部規定各類型電子發票須填報對應的格式代號。以下為完整對照:
| 格式代號 | 適用發票類型 | 稅額類型 | 備註 |
|---|---|---|---|
| 25 | 電子發票證明聯 | — | B2C 消費者存根聯(非營業人) |
| 35 | 銷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一般稅額電子發票 |
一般稅額(5%) | 適用 401表 申報 |
| 37 | 銷項憑證 +特種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 |
特種稅額 | 適用 403表 申報(娛樂業、金融業等) |
| 25 | 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一般稅額電子發票 |
一般稅額(5%) | 進項發票申報使用 |
格式代號25同時使用於「電子發票證明聯(銷項B2C)」與「進項一般稅額電子發票」,兩者依申報書欄位區分,填報時請留意欄位對應。
B2C電子發票:有統一編號時的重要操作提醒
B2C電子發票(開給一般消費者)若發票上有填統一編號(統編),須將統編欄位清空,才能正確歸入「非營業人」類別進行申報。
原因:傳統紙本發票以字軌(發票號碼首字母)區分二聯式(B2C)或三聯式(B2B);但電子發票沒有字軌設計,改以統一編號是否有值來判斷屬於B2B或B2C。若統編欄位未清空,系統將誤判為B2B(營業人)發票,導致申報錯誤。
實務操作建議
- 開立B2C電子發票時,確認買受人統編欄位留空,系統即自動歸入非營業人。
- 使用e首發票開立B2C發票時,統編欄位預設為空,正常情況下無需特別處理。
- 若發現過去B2C發票誤填統編,建議聯繫電子發票服務商確認作廢與重開流程。
格式代號35與37:如何判斷我該用哪一個?
格式代號35:一般稅額計算(稅率5%)的銷項電子發票 → 使用 401表 申報。
絕大多數一般商品與服務業者均屬此類。
格式代號37:特種稅額計算的銷項電子發票 → 使用 403表 申報。
適用對象:酒家、茶室、夜總會、娛樂業、金融保險業等特種行業。
如不確定自身適用稅額類型,可依照營業稅申報書的版本判斷:拿到401表的使用格式代號35,拿到403表的使用格式代號37。
常見問題 FAQ
Q1:電子發票格式代號要填在哪裡?
格式代號填寫於銷項(進項)發票媒體檔案的對應欄位,以及營業稅申報書(401表/403表)的發票類型欄位。透過e首發票等系統上傳媒體檔案時,系統會自動帶入正確格式代號。
Q2:104年之前的舊申報書還能使用嗎?
不建議。新版401表與403表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生效,舊版未含電子發票格式代號欄位,申報資料可能不完整。請使用財政部最新版本的申報書。
Q3:B2C電子發票誤填統編,如何補救?
需將該發票作廢後重新開立,確認統編欄位清空後再開一張正確的B2C電子發票。若已申報,則需申請更正申報。建議事前在系統設定中確認B2C開立流程,避免批量錯誤。
Q4:進項電子發票格式代號25和銷項B2C的格式代號25一樣,會混淆嗎?
兩者格式代號相同(均為25),但申報欄位不同:「電子發票證明聯」填在銷項欄位(B2C);「進項三聯式電子發票」填在進項欄位。申報系統依欄位區分,不會混淆,填報時依欄位說明操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