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常見問題 Q&A:8 大重點一次解答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13年12月12日最新修正版)更新
統一發票依使用對象與課稅方式分為多種類型,電子發票更已全面普及。本文整理營業人最常遇到的 8 大發票問題,涵蓋發票種類、開立時機、電子發票上傳期限與罰則、銷貨退回處理等實務重點,協助您掌握最新法規規定,避免違規受罰。
Q1. 統一發票有哪幾種?如何使用?
| 種類 | 適用對象 | 聯數說明 |
|---|---|---|
| 三聯式 | 銷售給營業人(一般稅額) | 存根聯(開立人)、扣抵聯(買受人申報用)、收執聯(買受人記帳用) |
| 二聯式 | 銷售給非營業人(一般稅額) | 存根聯(開立人)、收執聯(買受人收執) |
| 特種統一發票 | 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 | 存根聯(開立人)、收執聯(買受人收執) |
| 收銀機統一發票 | 以收銀機開立之一般稅額營業人 | 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辦理 |
| 電子發票 | 全體營業人(現行主流) | 存根檔、收執檔、存證檔,分 B2B / B2C 格式上傳平台 |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已於 112 年正式落日,不再適用。目前實務上絕大多數營業人均已導入或正在導入電子發票,以下針對電子發票規定詳細說明。
電子發票:B2B 與 B2C 差異一覽
電子發票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取代傳統二聯、三聯紙本,依買受人身份分為 B2C(一般消費者)與 B2B(營業人)兩種格式,凡開立給營業人者,一律須使用 B2B 格式上傳,不得以 B2C 格式代替。
| 項目 | B2C(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 | B2B(買受人為營業人) |
|---|---|---|
| 存根檔 | 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 |
| 收執檔 | 交付買受人收執 | 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及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
| 存證檔 | 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平台)存證 | |
| 稅別開立 | 可混稅(應稅、免稅、零稅率可於同一張發票開立) | 僅限單一稅別(應稅、免稅、零稅率須分張開立) |
| 上傳期限 | 開立後 48 小時內傳輸至平台 | 開立後 48 小時內傳輸至平台,且至遲於 7 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 |
| 變更資訊 | 作廢、銷貨退回、折讓、捐贈或列印證明聯等,亦應依上述期限傳輸 | |
⚠️ 113年修法新增罰則(逾期未上傳最高罰 1.5 萬元)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113年12月12日修正版,營業人未於時限內據實上傳電子發票,最高可裁罰新臺幣 1 萬 5 千元。請務必確認系統自動上傳功能正常運作,避免因技術因素逾期受罰。
如有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辦理者,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 3 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Q2. 買賣業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可以月底彙開嗎?
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
- 發貨前已預收貨款者,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
- 買賣雙方書面約定貨物須經買受人承認始生效力者,於買受人承認時開立。(參考: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會計制度健全之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 最近三年內無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各項稅捐。
- 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
Q3. 銷售給營業人可否開立 B2C 電子發票?
不可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 B2B 格式之電子發票,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論處。(財政部78.3.16.台財稅第七八一一四二○四二號函)
Q4. 同一交易含不同課稅別貨物,如何開立發票?
同一買受人一次交易中包含不同課稅別之貨物或勞務時,開立方式依發票類型不同:
- B2B 電子發票:僅限單一稅別,應稅、免稅、零稅率須分張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欄分別註記。
- B2C 電子發票:可混稅開立,同一張發票得包含不同稅別品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
Q5. 每筆銷售額未滿 50 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 50 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並註明「彙開」字樣,且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
注意: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者,不適用彙開規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
Q6. 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統一發票?
- 銷售額尚未申報:應收回收執聯(含扣抵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代之。
- 銷售額已申報,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限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
- 銷售額已申報,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取得銷貨退回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影本。但訂有合約且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
Q7. 營業人取得的統一發票,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嗎?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旨在鼓勵消費者(一般民眾)購物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止逃漏稅,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在該辦法鼓勵範圍,並不適用對獎。
Q8. 持信用卡(簽帳卡)消費,發票應如何開立?
財政部已於民國 107 年(2018年)7 月 16 日修正發布,正式刪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營業人於統一發票備註欄不再強制載明信用卡(簽帳卡)號末四碼,依一般發票開立規定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