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7/30

有關使用電子發票常見的問題

1 、 統一發票有那幾種?如何使用?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其使用及申報,均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六、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印副聯。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買受人為營業人者,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七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開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三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PS:電子發票取消了二、三聯,採用B2C、B2B的分類,就是開給營業人的就必須使用B2B的格式上傳。


2 、 經營買賣業的營業人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有些客戶是一個月彙整開立可以嗎?

     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預收的貨款,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統一發票,若買賣雙方書面約定銷售的貨物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則於買受人承認時開立。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會計制度健全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買受人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最近三年內無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各項稅捐者。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

3 、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營業人可否開立二聯式(B2C電子發票)統一發票?

不可以,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論處。 (財政部78.3.16.台財稅第七八一一四二○四二號函)

4 、 一次交易中有不同課稅別之貨物,如何開立發票?

同一買受人一次交易事項中包括不同課稅別之貨物或勞務時,應按應稅、免稅與零稅率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欄註記。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

5 、 每筆銷售額未滿五十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者,不適用彙開之規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

6 、 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收執聯(營業人之收執、扣抵二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代之。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影本,但訂有合約,且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

7 、 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在鼓勵消費者購物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止逃漏,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在該辦法鼓勵範圍,並不適用。

8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應如何開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僅需於發票載列簽帳卡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92.8.12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四一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