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作廢、折讓忘記通知買方?當心買賣雙方申報不符遭稽核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醒:發票異動須落實通知並取得買方同意,e首發票通知功能一次說明
重點結論:電子發票開立後如需作廢、折讓,應確實通知買方並取得同意,未落實通知恐導致買賣雙方申報發票內容不符而遭稽核裁罰,相關同意紀錄須依規定保留5年。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醒,營業人須落實發票開立後作廢、折讓告知,並取得買家同意。以下說明常見的問題情境,以及 e首發票提供的通知功能如何協助營業人降低風險。
為什麼一定要通知買方?沒通知會怎樣?
有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因為某些原因於申報前逕行作廢、折讓或註銷等發票變更。因買方未接收到相關變更訊息,買方帳務人員如又提早下載財稅平台媒體申報檔進行申報,會造成買賣雙方申報的發票內容不符,這將會被稽核與裁罰。
務必請營業人於申報前,如有異動已開立發票,需落實通知買方並留下通知與同意紀錄。
常見情境說明
買方帳務人員在每月申報截止前,習慣提前下載財稅平台媒體申報檔進行申報作業。若賣方在買方下載申報檔「之後」才將某張發票作廢,買方申報的資料中仍會包含那張已作廢的發票,導致買賣雙方申報金額不一致,容易被國稅局系統比對出異常而觸發稽核。
賣方依規定時限將折讓單上傳至財政部平台存證,但若沒有另外主動通知買方,買方帳務人員可能仍依原始發票金額申報,未同步認列折讓,同樣會造成雙方申報金額兜不攏。
依規定,銷貨退回或折讓可透過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但若僅以電話口頭確認、未留下任何紀錄,一旦買方事後表示不知情或不同意,賣方將難以舉證雙方確實已達成合意,增加稽核與爭議風險。
法源依據:合意作廢折讓須留存同意紀錄5年
依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買賣雙方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該網站或其他電子方式之系統功能須具備加解密或其他資訊安全措施,以達到資料內容及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不可否認性及可歸責性,並依規定保存五年,以備稽徵機關查調。
發票開立並傳輸存證後,若需異動發票資料,應以「不可單方面異動發票」為原則,須聯繫買受人並經雙方合意後,才可進行發票的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以維護買賣雙方權益。
e首發票如何協助落實通知?
e首發票提供營業人開立發票時填入 email、手機號碼,作為通知管道。如該發票有作廢或折讓,將會啟動通知。
營業人仍需自行注意買方是否有收到並同意作廢或折讓,系統通知僅為輔助管道,實際是否完成合意仍需營業人確認並留存紀錄,以備稽徵機關查調。
常見問題 FAQ
發票作廢或折讓,一定要事先通知買方嗎?
是的。發票開立並傳輸存證後,若需異動發票資料,應以「不可單方面異動發票」為原則,須聯繫買受人並經雙方合意後,才可進行發票的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避免造成買賣雙方申報不符。
用電話跟買方口頭確認同意,這樣可以嗎?
依規定,透過電話合意是可行的方式之一,但建議盡量保留可查證的紀錄(如email或系統通知留存的同意訊息),因為相關同意紀錄依規定須保留5年,以備稽徵機關查調,單純口頭同意若事後產生爭議會較難舉證。
同意紀錄需要保留多久?
依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買賣雙方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相關同意訊息與證明文件須保留5年,以備稽徵機關查調。
e首發票的通知功能可以完全取代人工確認嗎?
不行。e首發票提供email、手機號碼作為發票作廢或折讓的通知管道,發票異動時會自動啟動通知,但這僅為輔助工具,營業人仍需自行確認買方是否實際收到通知並同意,不能單純依賴系統發送通知就視為已完成合意程序。
如果買賣雙方申報的發票內容不符,會有什麼後果?
若因發票異動未落實通知,導致買賣雙方申報的發票內容不符,將會被國稅局稽核,進而可能面臨裁罰。因此建議營業人在申報前,如有異動已開立發票,務必落實通知買方並留下通知與同意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