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8/13

電子發票B2B交換模組 說明

電子發票B2B交換模組 說明

B2B 交換電子發票怎麼做?往來廠商交換模組授權開通說明

加購 B2B 交換模組並完成財政部平台授權後,把傳輸類型由 B 改為 E,即可開立交換電子發票。

本模組僅適用財政部電子交換標準。B2B 交換模組適用於任何要求開立交換格式電子發票的往來廠商,不限於中心廠,導入前須先確認對方採用財政部交換標準。

什麼是 B2B 電子發票交換模組?

e首發票提供給需要開立 B2B 交換電子發票的營業人交換模組,配合加值中心 Turnkey 服務開通,讓營業人可依往來廠商要求開立交換的電子發票。B2B 發票交換模組為加購模組(非標準模組)。

B2B 交換模組主要應用在與具規模的往來廠商交易時,須配合對方要求開立交換電子發票的情境,不限於特定產業別的中心廠,任何要求交換格式發票的交易對象皆適用。

B2B 交換模組依循哪些法規與技術標準?

B2B 交換電子發票所採用的傳輸格式與交換規則,依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公告之「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MIG)」辦理。財政部已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之 1,配合修訂 MIG 4.1 版本(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搭配的電子發票傳輸軟體(Turnkey)亦同步提供更新。B2B 交換模組所遵循的並非廠商自訂規則,而是有明確法規依據與官方技術規範。

導入前要先確認哪個交換標準?

導入前須先確認往來廠商要求的交換方式,是財政部電子交換平台標準 Turnkey 的交換標準,還是第三方加值中心交換格式標準。

重要提醒

本模組僅適用於採用財政部電子交換標準。如果往來廠商要求的是第三方加值中心交換格式,則需要依其規範另行客製專案,無法直接套用本模組。

交換電子發票的開立方式與存證有什麼不同?

e首發票開立交換電子發票的操作方法與一般存證發票相同,不需要改變既有作業習慣,只需要將原來傳輸類型的 B(存證)改為 E(交換)即可。但須完成以下授權開通,才能正確開立與接收交換電子發票。

B2B 交換電子發票訊息類別(MIG 4.1)

依財政部公告最新「電子發票 Turnkey 上線前自行檢測作業」(Ver 4.8)文件,B2B 交換發票作業涵蓋以下訊息類別:

作業項目訊息代碼說明
開立發票A0101賣方傳送、買方接收
開立確認A0102買方傳送、賣方接收
發票作廢A0201賣方傳送、買方接收
作廢發票確認A0202買方傳送、賣方接收
退回(拒收)發票A0301買方傳送、賣方接收
退回(拒收)發票確認A0302賣方傳送、買方接收
開立折讓證明單B0101賣方傳送、買方接收
折讓證明單確認B0102買方傳送、賣方接收
作廢折讓證明單B0201賣方傳送、買方接收
作廢折讓證明單確認B0202買方傳送、賣方接收
電子發票折讓一律由賣方開立

依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20 條之 1,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電子發票折讓單一律由賣方營業人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依財政部〈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買受人為營業人者自開立翌日起算 7 日內、非營業人者 2 日內);114 年 1 月至 6 月為輔導期,自 114 年 7 月 1 日起逾期將依法處罰。因此 B2B 交換時,折讓證明單由賣方開立(B0101)或作廢(B0201),再由買方回傳確認(B0102、B0202)。

各訊息的退回與作廢效力判定,請參考 B2B 電子發票交換實務指南:MIG 4.1 退回拒收與作廢合規判定。

銷項授權開通路徑

請準備工商憑證卡及讀卡機,登入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後依以下路徑設定:

營業人功能選單 > 接收方式及授權 > 設定接收方式及授權(BTB007W)

  1. 點選〔新增〕
  2. 選擇〔B2B 交換〕頁籤並完成設定
  3. 插入工商憑證卡完成儲存

完成上述設定後,即可將傳輸類型由 B(存證)改為 E(交換),正確開立交換電子發票。

進項模組接收時需要額外授權嗎?

如果營業人只是單純開立銷項發票,不需要進行以下的進項授權設定;但若需透過本模組接收往來廠商開立的交換電子發票,則須額外完成進項模組的授權設定。

依財政部公告「電子發票 Turnkey 上線前自行檢測作業」(Ver 4.8)文件,進項接收授權須完成以下兩部分:

一、Web 平台端:營業人接收方式設定

  1. 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2. 進入「營業人功能選單 > 接收方式及授權」
  3. 選擇「新增」,設定為「B2B 交換」

正式與測試平台皆須完成此項設定。

二、Turnkey 端:收方管理設定

透過 Turnkey 接收 B2B 發票者,須於 Turnkey 軟體內完成「傳輸設定 > 基本設定 > 收方管理」設定,詳細操作方式請參考「Turnkey 使用說明書」相關章節。

系統增修須重新檢測

營業人使用之內部系統若有程式增修,涉及上述檢測項目時,應重新執行「電子發票 Turnkey 上線前自行檢測作業」,並向財政部重新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方可於正式環境上傳交換發票。詳細設定項目與檢核清單,建議對照財政部公告之最新版文件辦理。

延伸閱讀

交換發票確認逾期的風險與自動提醒機制,請參考 B2B電子發票交換:逾期案例與稽核提示功能。

B2B 電子發票交換模組常見問題

B2B 交換電子發票跟一般存證電子發票有什麼不同?

操作方法基本相同,不需要改變既有作業習慣,主要差異在傳輸類型設定:一般存證發票傳輸類型為 B,交換電子發票則須改為 E。但須先加購 B2B 發票交換模組,並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銷項授權開通設定,才能正確開立交換發票。

如果往來廠商要求的不是財政部電子交換標準怎麼辦?

本模組僅適用於採用財政部電子交換標準的情境。如果往來廠商要求的是第三方加值中心自訂的交換格式標準,則無法直接套用本模組,需要依該第三方規範另行進行客製化專案評估。

銷項授權跟進項授權差在哪裡?一定都要設定嗎?

不一定。如果營業人只需要開立銷項交換發票給往來廠商,只要完成銷項授權開通即可。只有在需要透過本模組接收往來廠商開立的交換發票(進項情境)時,才需要額外完成 Web 平台的接收方式設定,以及 Turnkey 端的收方管理設定。

授權設定需要準備什麼?

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進行接收方式及授權設定時,需準備工商憑證卡及讀卡機。

MIG 版本更新會影響 B2B 交換模組的使用嗎?

會。B2B 交換發票的傳輸格式須依循財政部公告之「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MIG)」辦理,財政部已配合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之 1,同步更新至 MIG 4.1 版本。營業人使用之電子發票傳輸軟體(Turnkey)也須配合更新至對應版本,並重新完成上線前自行檢測作業,才能維持正常交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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